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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教授分级制度是教育部在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各大高校内的教授群体按照事业单位的岗位级别标准划分为十三级的高校人事改革制度。此次,教育部参照普通事业单位的岗位级别,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教授群体进行人为的、机械的分级,容易导致高校出现办学自主权力削弱、政策激励导向性不明显、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配不均等各种问题。高校作为一个学习型组织,与其他事业单位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教授”作为一个学术职业也有其职业特殊性。将高校的政策制定与岗位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混为一谈,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 本文尝试通过对民国时期至建国初期的教授分级制度历史进行梳理,进而对当前教育部制定分级政策的官方目的进行深层解读,探究分级政策在高校间引起的深层影响。本文就教授岗位分级政策在A校的执行进行了个案研究。研究发现,A校内的教授岗位分级政策在具体政策制定与执行环节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A校在对教授岗位分级政策的政策分解过程中,出现政策理解方向偏差以及政策制定失真等现象;另一方面分级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执行者与被执行者认识缺陷以及执行者利益介入等问题。 最后本文对当前高校第一次执行的教授岗位分级政策现状进行反思,阐述了分级制度的执行所导致的消极影响。岗位分级政策不仅在制定层面存在局限性,而且在政策执行、评判层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分级政策之前应该正确认识高校教授群体的独特性,具体在实施政策时要保障评聘过程的公平公正,逐步淡化高校在执行分级政策时出现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