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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一词是大陆法系的用语,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合意,旨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体现了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也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为现代诉讼不再是对立的战争,完全对立的诉讼模式已经向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发展,诉讼过程不仅仅由法官按照法律决定,而应发挥当事人的能动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诉讼制度的目的。“诉讼契约”在大陆法系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英美法系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虽然不如大陆法系深入,但是也有很多关于诉讼契约的实质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讼契约虽有一些研究,但是与其他领域相比,这种讨论还不是很多。诉讼契约并不是一个纯理论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经常遇到诉讼当事人以协议影响诉讼的情况,但是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却不够完善。本文将综合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概述,介绍了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基础知识,分为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特征与形态,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第二章是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从民事诉讼契约的种类、效力以及瑕疵救济三个方面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其相同点及差异,第三部分分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存在同异的原因;第三章是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现状,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两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