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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行。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涵义进行解析,阐明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精神引领、主体保证和内在支撑,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支持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持久遵守。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体现为:其一,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引领。通过道德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使法保持正确的伦理方向。其二,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和主体保证。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直接影响着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其三,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内在支撑和持久力量。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认同,否则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持久的遵守。其次,通过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即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体现在: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标准是法律良善的评价尺度,道德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自律是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道德判断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实践依据体现在:西方国家的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古代中国的为政以德、教化人心,新中国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揽全局、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等事实,均表明道德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再次,明确指出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表现在:其一,立法道德的缺失导致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弘扬不足,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其二,执法道德的缺失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其三,司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其四,守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制售有害食品、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违法犯罪现象。因道德缺失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第四,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从道德的多元化来看,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由于缺乏对道德中快乐与满足感的保护,阻碍了道德利他性的形成与稳固;从道德情绪来看,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从社会制度对道德的引导来看,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突出经济职能而弱化公共服务,司法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保障,这必然会阻碍以公平为核心的执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生成。最后,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其一,应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建立道德赏罚制,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其二,要加强立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快完善财税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实现再分配公平;同时完善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其三,要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超越性政府;同时改革干部任免和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建立连带责任制,以引导执法道德的生成。其四,要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等,以实现司法公正。其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培育经营者的守法道德;通过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育劳动者的守法道德;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培育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等。综上,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只有从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切实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