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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救济理论中,效率违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自该理论提出以来,立即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很大反响,并且随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广泛传播,其所引发的争议也更大,例如效率违约在合同双方之间如何有效分配风险?合同主体的风险类型如何影响效率违约的适用?效率违约如何影响合同主体的信赖投资决策?而在我国既有合同法律制度下,如果引入效率违约制度,是否会和相关制度发生冲突(比如实际履行)?相关冲突能够化解?我国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效率违约?是通过立法直接规定该制度,还是仅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借鉴相关因素?甚至仅仅是一种司法指导理念?为解释和回应上述问题以及厘清效率违约的制度逻辑,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遵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路径,通过逻辑推演与理论模型阐释效率违约制度的内在逻辑,同时结合我国违约责任体系,提出我国合理借鉴效率违约的方法和与路径。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讨论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逻辑。主要内容包括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效率违约的合理性以及效率违约发展的内在制度逻辑和理论争议回应等问题。首先,文章对效率违约进行界定,指出效率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已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之和(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小于已方或他方履约带来的损失之和),使违约方在赔偿对方预期收益后仍有剩余时,违约才是理性的选择。从上述概念中可知,效率违约是双方获益的行为,是合同当事人的理性选择。其次,文章梳理效率违约的理论基础及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同时指出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合同法领域的调整虽不能视为对效率违约理论的接受,但违约责任替代方式的变化在客观上却适应了效率违约理论主张,效率违约理念开始渗透其中。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说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趋同的,并且在崇尚合同必须严守的大陆法系是可以容纳效率违约理论的精神内核的。再次,文章提出在损害赔偿救济措施下,如果违约者在支付损害赔偿后还有剩余,同时使违约受害方不受损失,也增进了社会福利,那么,这种行为符合帕累托效率原则,属于效率违约。因此,在违约带来的效益高于实际履行时,法律不仅不应阻止当事人违约,而且还应鼓励这种行为。最后,本部分对效率违约既有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同时对这些质疑进行回应,指出对效率违约制度的相关理论质疑尽管存在部分合理,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推翻该制度,因而可以通过合理制度安排避免这些问题。第二章为理论模型分析,从风险分担与信赖投资两个维度进行论证,认为效率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激励帕累托最优的履约行为。首先,当风险分担成为合同的唯一目标时,且未来履约的不确定性来自于第三方时,如果买方不能将产品转售给第三方,当买方是风险厌恶者而卖方是风险中立者这种风险组合时,效率违约能够实现最优风险分担;而如果买方可以将产品转售给第三方,当风险组合为卖方为风险厌恶者而买方为风险中立者时,效率违约也能够实现最优风险分担。其次,由于效率违约使做出履约—违约决策的合同一方在作决策时考虑将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使得获得违约救济的一方选择的信赖投资往往高于帕累托最优的信赖投资水平。原因在于,效率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保证了信赖投资方能够获得信赖投资的收益。最后,如果考虑风险分担和信赖投资,并且合同签订的背景是独立的,没有任何一种违约救济方式是帕累托最优的,但一般说来,效率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优于实际履行。第三章主要分析效率违约理论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借鉴价值,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问题:第一,对效率违约与传统合同理论的关系展开评论:首先,效率违约是对传统守约理论的悖离,因为传统合同理论对违约尽管不是所有的违约都为负面评价,但是负面评价是其主流,而效率违约则在某种特殊情况下鼓励违约。其次,效率违约是对合同理论的解释,因为尽管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潮流的功能,但是效率违约理论则是法学家们归纳出来的,是对合同立法的解释,归属于解释论的范畴。最后,效率违约是对传统合同理论的补充强化,同时是对守约理论的挑战,因为传统合同理论均认为合同像“法锁”一般应该严格得到履行,而效率违约则一反常态,认为为了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应该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承认违约的相对合法性。第二,对效率违约与我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展开研究。认为,尽管效率违约与我国诚信原则的恪守信用、履行承诺的要求不符,但在另一方面,它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提供了一个经济分析手段,有其自身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的借鉴意义。尽管我们可以从道德上去否定效率违约,但法律并不仅仅单纯是一个道德判断的问题。因此,与其武断的否定,不如有选择的扬弃,将效率违约作为一种经济技术分析方法,通过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及力度的规定来解决这些道德价值判断之外的问题。第三,效率违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与立法借鉴。首先,通过案例及对实际调研的材料,证明在目前的观念下,效率违约在我国违约行为的适用中还十分有限,而继续履行仍然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秉持的基本态度。其次,我国立法中引入效率违约理论的可行性及范围分析,认为效率违约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最后,结合效率违约理论,从理念与操作层面,提出在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体系中应当完善效率违约的基本路径和方式。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完善我国违约责任体系提出了一些思考并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