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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联合体当中,这些相互交织的联合体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而法律是一切人类社会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契约、习惯、道德规范等等,这些规范统称为“活法”,所谓“活法”就是未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深刻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规则,它产生于社会自身,并通过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由国家创制的法律仅仅是诸多社会规范当中的一部分,然而,以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中心主义观念的急剧膨胀,国家牢牢地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有限的价值被无限的夸大。结合我国的文化根源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中心主义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也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顽疾,因此,更需要“活法”理论的引导。“活法”理论对于中国法治的重要的价值在于从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当中寻找资源,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