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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性增长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被重视,现代化整体朝向纵深发展之际,环保在政治话语中的优先级地位也越发凸显。近年来,中央政府积极在制度层面探索寻求整体上规范环境治理秩序的新变革。地方政府不受约束的自主性被认为是阻碍我国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障碍。为了减少地方干预主义对环境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的变革路径。中央政府通过垂直管理进行“软集权”,调整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的职能设置和组织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重新梳理环保业务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关系,调整地方政府权责范畴,确保中央环境政策能够顺利落地。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即省级以及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以省级环保机构为中心、市级环保机构为轴点,上收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的环境监测、监察的权限由省级部门统一管理,下沉环境执法重心由市级部门统一指挥。县级环保机构退出县级政府部门的序列,成为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自上而下地整合了环保机构的职能,强化上级部门的同时有效地规避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样也有利于推动跨流域、跨区域生态问题的解决。然而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的有效性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既包含垂直管理模式自身的缺陷,同时也包含制度设计中的问题与现实阻碍。尽管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并非是最理想化的变革手段,但当下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迫切性却决定了这是一项必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对地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进行适当调整,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本文研究基于我国地方环保机构的制度改革,以条块关系作为切入点,探索地方环保机构管理的制度变革思路。结合制度变革的生成逻辑、变革内容用以来还原过程、分析制度运作的阻力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性的补充措施。条块关系的分析视角既可以从宏观上审视垂直管理在环境保护中的意义和效用,又可以聚焦相对具体层面的各级环保机构在业务运行时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分析解读垂直管理在解决地方环境治理问题中的作用与局限,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对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垂直管理形成较为深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