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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均有类似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定,作为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相对应的制度。本文以释明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情况展开,重点讨论法官释明的范围和边界,并进而探讨了体系化的释明制度规则,最终实现从理论研究到实践应用的跨越。全文分为四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全文研究的起点,即法官释明理论的基本介绍和实践情况。我国释明制度立法的缺失,是造成释明实践活动无序的制度原因,亦是建立体系化的释明制度的现实要求。释明的界限研究则是释明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传统理论认为,在法官知法的原则下,释明的对象限于事实问题,本文基于赞成当事人参与法律问题的立场,针对于诉讼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别研究法官释明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对象,探求释明的界限,以及对应的保障措施。第二章与第三章是对第一章释明的界限问题所展开的具体讨论。法官为任何诉讼行为之最终目的皆在于事实之认定与法律之适用。在认定事实层面,法官释明的行为一般指向当事人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行为,其界限是穷尽当事人诉讼资源和防止事实认定的突袭。在认定事实过程中,释明作为义务属性的保障措施是与心证公开制度相结合。在法律适用层面,释明指向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的认定,也即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否为法律规范所对应和包容,意即涵摄。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基于法官释明的义务属性,法官应当防止突袭裁判之产生,由此提出法官负有开示法律观点和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要求。第四章是本文由理论研究走向实践应用的探索,亦是全文的收笔部分。构建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规则,应当以改革我国现有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即在民事诉讼立法上确认约束性辩论原则为前提,以探求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真意和恪守司法者中立为原则,结合立案、庭前准备、法庭审理和审理结束后等四个阶段涉及的事项为线索,以期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在此逻辑下,进一步提出不当释明的情形与当事人对应的救济途径,使法官释明制度更加完整。最后,本文提出,因不当释明所形成诉讼利益的不可逆,此时应当按照实体法规范去评价实体公正,因程序公正在此时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对于为不当释明的法官,则应当另行追究其责任,但不可将之与案件的责任或者结果再捆绑在一起考量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