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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0年代后期新兴市场国家债务危机的爆发、银行通过布雷迪计划“出逃”主权债务市场,债券取代银行贷款成为主权国家融资最主要的方式。一方面,债券成为国家融资的主要方式使国际资本市场的运行更为有效,并且债券持有人的多样化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当国家面临不可持续债务时,债券融资的方式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债券持有者数量众多,身份更加多样化,分布也极为分散,并且在融资的过程中,主权国家所使用的债务工具更加多样化,这些都给主权债务重组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现有主权债务重组程序中所面临的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不同的改进主权债务重组程序的方案。主权债务重组的契约方法通过修改现存的主权债券合同的条款或在新的债权合同中引入集体行动条款方式,限制少数债权人阻碍可能的主权债务重组进程的能力,从而使主权债务重组具有一定的有序性和可预见性。尽管得到了美国财政部的支持和国际资本市场的认可,但是集体行动条款不能根本解决主权债务重组中现已存在的问题。IMF提出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简称SDRM),通过修改IMF的协议条款或者签订新的国际条约,建立一个可预见的解决主权债务重组问题的框架,以增强债务国和债权人就不可持续债务的重组达成迅速的和有效率的协议的动力,使债务重组程序“有章可循”。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SDRM却没有得到新兴市场国家或是它们的债权人的支持。考虑到各个债务国不同的政治需要、不同的压力以及不同的债务结构,期望国际社会制定一套统一的、包罗万象的并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是不现实的,期望国际社会迅速适应这套重组机制也是不可行的。在现阶段,允许债务国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符合其特殊情况的主权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可能是政治上较为可行的。允许债务国对本国的债务重组程序做出渐进的修改,国际社会也得以对债务重组条约所能采用的条款进行审核,评估市场对这些游离于正式的条约起草程序之外的条款的反应。但是,对于弹性SDRM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集体行动条款将会立即退出主权债务重组领域。作为一种更加灵活的债务重组方法,集体行动条款具有无可否认的优越性,此外,考虑到有关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惰性,可以预见集体行动条款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继续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