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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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方法(constitutional methods)主要分为: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宪法阐释(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三种。宪法解释、宪法阐释与司法审查存在着互相交融,难以割舍的关系。文章回顾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介绍了美国宪法解释体制,进而论述了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方法论和实践。最后对中国语境下的宪法解释作了理论上的反思。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有关选题研究的现状,简要阐明了本文的基本立场。第一章着重介绍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通过对美国宪法制订后的宪法变化和社会变迁中宪法解释的发展状态的介绍,重现美国宪法解释的历史。根据美国整个历史的发展,将宪法解释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关注“联邦同州的关系和奴隶制斗争”的时期。该时期的最高法院关注联邦主义的具体实施,注重维护联邦的至上地位,注重解决关于奴隶制的问题;第二时期,关注“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时期。该时期的美国经历了经济的低谷与崛起,而最高法院也相应地更为关注政府处理经济时的行为;第三时期,关注“追求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时期。该时期公民追求个人自由、民主、平等的意识更为强烈,法院也更为迎合公民的需求,开始关注个人自由和平等。同时阐明,尽管美国宪法解释在不断的发展,宪法仍然保持着稳定的态势,这是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宪法解释中的法律传统、解释方法、法官构成等方面表现出的许多保守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宪法解释的体制。美国享有最高权威的宪法从诞生之初与大法官们、联邦法院和司法权并没有多少联系。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后,宪法就与司法权、联邦法院变得真正不可割裂。1803年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在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有司法审查权,两级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但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才是终审裁决,所以最高法院对宪法拥有最终的解释权。美国宪法解释制度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这包括对司法至上主义传统的追求、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要求、对自由与民主的追求以及对法治的追求。第三章介绍了影响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影响美国宪法解释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繁杂的社会经济变化、风云变幻的政治变迁(政治影响来自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公众舆论、法院系统本身)、性格各异的大法官们的迥异的价值观及不同的司法倾向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大法官们对宪法做出不同结果的解释。虽然影响宪法解释的因素有很多,但我们这里只将视角聚焦于司法哲学影响下法官的不同取向,诠释学重心变迁影响下的解释取向以及不同政治环境影响下的法官的不同取向三个方面。在不同的司法哲学影响下美国宪法解释呈现出能动抑或克制的状态,但是,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都比较偏执,并非司法领域中的最佳选择。解释学的知识谱系大致分为三种,分别为以作者为中心的,以主客二分为解释图式的解释学、以读者为中心的,以视域融合为解释图式的解释学和以文本为中心的,强调文本永恒性的解释学。在解释学发展过程中,解释学的重心相应地经历了“作者中心论”、“读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的转移,受到这种解释重心变迁的影响,在宪法解释上这也就相应地反映为立宪者原意说、解释者意图说、文本意图说三种学说。在不同社会政治环境下,总要求人们在民主与法治之间做出何者为时事所需的优位选择。同样的,美国大法官们的宪法解释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法治与民主何为优位的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时的这种困境成为困扰大法官们的一个难题。第四章主要讲述美国的宪法解释方法。该章的宪法解释方法专指的是联邦最高院对联邦宪法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方法。这里对美国学者们提倡的众多方法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学者们较为关注的方法进行了着重介绍,这包括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方法、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方法、文本主义解释方法、结构主义解释方法、道德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等。当然,这里对美国国内宪法解释的理论和思想进行的归结,可能会存在重叠部分,比如,很多学者觉得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理论就与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理论存在交叉。文章在道德解读方法中着重提到了德沃金的思想和其提倡的解释方法。基于对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我们期望给读者们一个关于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完整认识。故该章第六节对其它解释方法,如历史解释、学说解释及先例解释,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虽然大法官们有各自的喜好,倾向于保守主义或者自由主义,但是最高法院却并没有在这些理论进路中做出正式的选择,没有明确理论立场。而且即使最高院大法官有自己的偏好,公然宣称自己是保守主义者或是自由主义者,但是在案件中并非一律表现为严格的保守主义或是自由主义。没有哪种单一的宪法解释方法能够成功地指导法官的审判或者为全部宪法问题提供确定的、合乎情理的答案。这些学说不是截然对立,彼此之间时常交叉和重叠。第五章论述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具体应用。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对于其本国学者而言,从来就不是一个简简单单就能说清楚的事情,他们更多的是借助于案例,借助于载体。本章就选用了一条具体的宪法条款——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作为分析的基础。美国人民向来重视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关于平等权的案例也是每每诉及法院,这类案件在最高院也是数不胜数,所以采用平等权作为分析基础。这里将论述分为几个时期进行讨论,而时期分界的标尺就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形态的不同表现:保守抑或自由,每个时期或涵盖了几个法院,或只是一个非常具有特点的法院。同时,考虑到平等权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将申诉至最高法院的平等权案件进行了归纳分类,分为几个大的类型:争取平等公民权案件、争取平等选举权案件、争取种族平等案件及争取性别平等案件。文章揭示出针对同一类案件中不同个案法官会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即使对同一个平等权案件,法官在不同时期依然会做出不同的宪法解释。第六章论述了文章的现实意义和贡献。文章最后一章对我国的相关研究作了阐述,对我国的宪法解释进行了反思。反思了我国的宪法解释现状如何?美国宪法解释状况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讨论宪法是否可以被解释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解决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法源的问题。在我国,宪法可以适用于司法案件中。但是,与案件相关的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案件可以诉诸于部门法的时候,法院应该诉诸于部门法。只有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才应诉诸于宪法,而不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中的解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性解释、英美国家的法官解释以及哲学意义上的解释。我国法官们的实践经验很丰富,他们的判决多是对法律、国情和民情综合考虑的结果,比学者纯粹理论说理更具有说服性,更具有艺术性。目前,我国尚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为主,辅之以谨慎的司法能动主义,实现司法克制之下的司法能动,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现状、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间的平衡。我国法官的解释是一种理解后的适用,这种理解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性要件,在人的意识里与理解相结合,以方便三段论里对法律进行推理、论证。面对我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现状,我们认为,需要重构中国语境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将国内现存理论模式由决断的方法论过渡发展到融合的模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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