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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商法大都参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国际海事公约之精神,故海商法是具有国际性及统一性.该文主要叙述两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国际间所主导的国际公约,分别是《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必就其内容与特色作一论述,使得两岸海商法可以从国际公约上所采取截长补短之做法,藉以寻求在海上货物运输发展中,取得共通实用与承托双方利益平衡点.该文主要是探讨海峡两岸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比较,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其中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的动机、研究的意义及台湾海商法进行大略描述.第一章是对承运人认定事实进行概述.首先界定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主要比较从国际公约中所吸取承运人规定的不同,两岸就主体进行概念上区别.在此区别的基础上,界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及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认定承运人原则.第二章对责任期间进行比较具体而言,论述大陆及台湾地区对责任期间起讫点的不同,所将导致的纠纷;并且描述"海上运送单一说"与"海上运送分割说"争议问题.第三章论述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这一章中,主要两个重点:其一、提供适航能力船舶的义务、适航能力之举证之责.其二、对于货物管理义务、履约事项进行比较、货物管理举证之责.再者该章第三节对于绕航及迟延交付之规定进行说明.第四章针对两岸海商法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所履行的事项、关于活动物及舱面规定问题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论述两岸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及赔偿限额,对此原则的规定、赔偿计算方式及延迟交付的规定进行比较.该文在写作上较多地采用了分析比较的方法.其中有对国际公约规定所制定的不同、两岸所采纳的立法规定、法学理论以及实践进行的比较;另对两岸主要学者的相关学说观点,并对此进行比较评述,力图提出两岸海商法所符合国际潮流之建议.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入世以后,两岸海运直航的法律管理体制是两岸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两岸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差距、冲突,必须逐步减少.否则两岸之间会因为三通和直航问题频频发生纠纷,同时也不利两岸的经贸发展情况.针对目前的两岸合作状况及今后发展趋势,两岸在海商法终将有很多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该文只撷取其中一部分,浅谈些粗浅不成熟的看法,作者相信两岸海商法在航运各业界人士及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能不断完善及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