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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来看,虽然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社会经济发展发生多次变革,但长期以来基本上沿袭了以土地年产值倍数为基础的补偿标准,并且由地方政府主导具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产生了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制定权过度下放、实际操作差异过大等弊端。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取消了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并以区片综合地价法作为替代,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补偿项目等。这些变化实际上是对试点经验的总结与确认,整体来看其进步幅度依然十分有限,对上述弊端的解决依然不甚乐观。相对而言,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行政征收的公平补偿一般等同于市场价值标准的适用。而且在理论上,市场价值标准在保障权利平等、控制行政权力、提高公共利益方面都有巨大的优势,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实现公平补偿的必然选择。以市场价值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补偿范围、计算时点、具体计算方法、土地利用方式、补偿方式等,我国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各国在适用市场价值标准方面的经验。虽然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尚未采用市场价值标准,但依然可以从现有的理论与实践中找到促进该标准适用的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文件对市场化的推进、区片综合地价法中的市场价格要素、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示范作用、补偿标准限制性规定的取消等,客观上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市场价值标准起到了初步探索的作用。目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现市场价值标准的核心障碍,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导致土地的市场价值难以确定。在土地不得买卖的背景之下,我国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市场,直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值是难以实现的。但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分解出各项土地权利却不乏市场化的估值手段,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后的交易市场等。因此,我们通过重新梳理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客体与补偿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土地所有权上分解的各项财产权利替代土地本身作为补偿内容,然后对各项财产权利进行市场化的估值,便可以构建适合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价值标准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