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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具有经济和生态两大效益,因此,按其主要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类。商品林以直接经济利益利用为经营目的,它以木材为主要产品,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公益林以生态功能利用为经营目的,它以生态效益为主要产品,不能进行生产性砍伐,而生态效益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它的生产周期较长,生产周期终点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但生产周期终结也意味着生态效益的终结。长期以来,人们更看重的是森林的经济价值,即对木材本身的利用,林业主要被看成生产木材等林产品的产业,“砍树卖钱”天经地义,森林的生态功能几乎被忽略了。由于对木材的大量砍伐,造成森林资源的急剧减少,导致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经过许多惨痛教训之后,人们开始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公益林被禁止砍伐。但这样一来,公益林的经营者就无法通过出售木材来实现经济效益,他们付出的劳动得不到价值体现,培育公益林的积极性必定严重受挫。如果仅靠国有林场来代理国家种植管理公益林,显然人力有限。因此,对国家以外的其他公益林产权人进行补偿是必要的。本文介绍了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现状、系统地阐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立法和实践方面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了关于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法律构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旨在概括介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文章在森林的分类经营基础引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指在禁止砍伐公益林之后,国家通过多渠道筹资设立基金,给予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成本和适当受益在内的补偿的法律制度。在该部分的最后简要介绍了相关的国内外立法状况。 第二部分从经济学、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环境理念的更新等角度分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公益林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因此它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人类要改变过去掠夺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保持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环境伦理学看来,人类应该对其他生物给予同样的道德关怀,人类不应该以自我为中心。而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际上是平衡公众的环境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