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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为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己决犯而运用的强制侦查手段,它对及时缉拿在逃人员,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法》视域下,通缉措施必须通过立法进行确认,并明确严格的执行程序。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制度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通缉制度面临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而陷入困境。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通缉制度为核心展开研究,文章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文章对通缉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界定了通缉的内涵和性质,从内外两个方面分析了通缉的价值,同时,针对通缉制度的不同措施进行了界定和区分,重点对通缉与通报、悬赏通告以及网上追逃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对我国通缉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当前我国通缉制度存在规定不够细化、启动标准模糊,执行主体不明确、文书格式存在瑕疵等诸多问题,在悬赏通缉问题上,存在资金来源机制不完善、悬赏通缉缺少法律依据、悬赏金发放原则不明确等问题,以及通缉撤销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在制度层面,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导致我国通缉制度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第三部分,考察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通缉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其在司法审查制度、通缉文书格式、通缉书期限等诸多方面对我国通缉制度的完善具有可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通缉制度立法和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从明确通缉启动标准和实施主体、确定通缉书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构建和完善通缉撤销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并从配套制度建设的角度对司法审查制度和悬赏通缉制度进行了细致分析。第五部分,重点探讨了当前网络追逃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完善以网络追逃为核心的通缉制度体系,明确了网络追逃适用范围和法律地位。文章结语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