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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民事执行主体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是主要原因。无疑,这不利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与权威。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其必要性。
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一,这是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要求。其二,是宪政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享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具有宪政体制的根据。同时,我国二元司法结构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活动作为审判活动的延续,同样要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这是法律逻辑的必然结果。其三,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要科学合理地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准确界定执行监督的范围。以民事执行的依据为视角,包括对各种执行依据的监督;以执行行为为视角,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以监督对象为视角,包括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将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从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面建议完善。在明确监督范围和完善监督方式的同时,配置相应的调查权、调卷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监督手段,是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任务。在程序方面,执行检察监督程序,是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执行监督制度的基础。基于此,应从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启动程序、实施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执行检察监督的审理程序等方面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责任。在通过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内容应包括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运行方式、操作程序以及保障机制。其中保障机制的地位尤为突出,这对于能否避免有错不纠,实现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监督的最终目标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惟有如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才能真正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一,这是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要求。其二,是宪政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享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具有宪政体制的根据。同时,我国二元司法结构决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执行活动作为审判活动的延续,同样要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这是法律逻辑的必然结果。其三,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要科学合理地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准确界定执行监督的范围。以民事执行的依据为视角,包括对各种执行依据的监督;以执行行为为视角,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以监督对象为视角,包括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将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从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面建议完善。在明确监督范围和完善监督方式的同时,配置相应的调查权、调卷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监督手段,是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任务。在程序方面,执行检察监督程序,是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执行监督制度的基础。基于此,应从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启动程序、实施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对执行检察监督的审理程序等方面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责任。在通过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内容应包括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运行方式、操作程序以及保障机制。其中保障机制的地位尤为突出,这对于能否避免有错不纠,实现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监督的最终目标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惟有如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才能真正有效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