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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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增加。从近年来发生的消费领域的不法侵害行为来看,受到同一侵害的消费者大都人数较多。由于信息、经济等方面的不对称,如果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们向不法经营者维权,无疑是蚍蜉撼大树。双方实力过于悬殊,使得很多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即使有消费者抗住经济压力、时间成本等因素去维权,也往往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诉讼失败,进入了维权难的尴尬境地。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中,新《消法》47条标志着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走出单纯的理论探讨,正式开启了制度建设。201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正式施行。但是仔细研读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并未将“赔偿损失”作为明文规定的请求权类型。损害赔偿请求权处在了被拒之门外的尴尬境地。在法律如此含糊其辞的情况下,法定主体若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必然会走上被驳回之路。然而,我们通过研读官方公布的相关案例情况来看,广东消保委于2017年3月8日向深圳中院提起了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使我们前面的推测被推翻。随后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法定主体纷纷提出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但是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这就引领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最高院为何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若是提起损害赔偿的话,首先面临的将是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众所周知,消费者通常是分散的,并不会互相联系。那么首先,如何举证、如何操作、如何确定受害人数以及如何计算等难题就呈现在我们面前;其次,受害消费者个案情况不一致,所受侵害也大不相同,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再次,即使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克服前两项困难,判决不法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那么如何公平的去向消费者分配这些赔偿金呢?由谁去承担分配的任务呢?简言之,在进行损害赔偿之诉时如何计算复杂的赔偿金?公益诉讼中获得的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等方法来对前述问题进行回应。因此,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笔者在第一章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搜集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针对相同案件事实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挖掘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存的三个问题。其次,笔者认为,即使损害赔偿之诉存在上述诸多困难,但是依然有必要获得支持。因此,笔者在第二章通过对学术界对消费领域公益损害是否存在的不同观点的梳理分析,得出本文观点:消费领域存在公益损害。在此基础上对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进行阐述,以论证笔者前述观点。最后,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对赔偿金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基于对域外消费公益诉讼经验的考察,不仅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提出建议,同时还构建了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路径,打破了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障碍,使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成为可能,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理应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一最终观点做了有力的程序支撑。笔者认为,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有力的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公正的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如今消费领域中不法经营者的侵害种类多种多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责任方式作用有限,既不能有力惩处遏制非法经营之行为,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救济作用也有限,故本文试图在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并提出了能够解决计算和分配这一程序障碍的具体方法,以期维护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应有的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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