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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商标侵权愈演愈烈,商标权人的维权行为亦相应增多。在相应案件的处理中,除了直接侵权方即销售主体要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平台的运营方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要为其平台上销售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在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认识不一的情况。本文主要对此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责任认定不一的实例。笔者就此相应提出了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运作和特点,从而界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的运作和特点均有非常不同于现实交易的地方,在综合考虑其特点后应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套用现实交易中的相关模式,如销售者、居间者或柜台出租者等。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商标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界定和我国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现状。笔者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的特点,可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其平台上销售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只可能承担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另外,通过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类型的分析,圈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能的商标间接侵权行为,并确定过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第三章主要研究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间接侵权中的过错认定。义务是过错产生的前提,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其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有监控义务,但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此前提下,“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过错认定。但需要注意商标权人通知的有效性,同时对于重复投诉和侵权,需要视个案综合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合理性。“红旗标准”尚不可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过错的认定中。第四章是结论部分,通过对全文的分析,笔者指出了我国商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