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部门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全球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各银行为了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自己的利润,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但与此同时,竞争侵蚀了市场力量和垄断利润,这样就可能增加银行的风险行为倾向,从而使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银行风险的加大很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倒闭不仅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银行倒闭可能引发其他银行的问题,或者使公众对整个银行系统失去信心,而且会冲击经济中的其他生产部门,引起经营萎缩。所以,研究银行的风险行为就显得很有必要。近年来有大量金融学文献试图解释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行为并为之定性,由于控制银行业风险行为直接关系储蓄者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更重要地是,银行股东与储蓄者利益明显有冲突,前者期望由高风险来增加股票价值,其代价就是储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研究这一主题具有重要的经济、金融意义。本文从公司治理视角研究银行的风险行为。国外学者研究银行风险行为从很早就开始了,而我国是近年才开始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问题,而研究银行风险行为的更少。本文便试图从公司治理视角来探索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深层原理,找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治理机制。第一部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第二、三部分是论文主体,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及模式与银行风险行为的关系,其中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银行风险行为的关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与债权结构,本文分别讨论了两者与银行风险行为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银行决策者承担风险的行为。首先,商业银行多元投资的所有者,即那些个人财富的大部分并未投资于银行的投资者,相较于债权人与非持股经理人,他们倾向于更高的银行风险。正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样,多元投资所有者在从债权人与储户募集资金之后,有增加银行风险的激励(Galai与Masulis,1976; Esty,1998)。同时,那些具有银行业人力资本专业技能与个人控制权益的银行经理人比没有这些技能与个人利益的股东更倾向于较少的风险承担(Jensen与Meckling,1976; Demesetz与Lehn, 1985; Kane,1985).从这个角度说,如果银行所有权结构赋予分散化所有者权利,那么该银行会冒更大风险,而所有者的治理作用较受约束的银行的冒险行为较少。第二,理论认为监管对多元投资所有者风险行为的激励的影响不同于对债权人与非股东经理人的影响。例如,储蓄保险会增强股东冒险的能力与激励(Merton,1977; Keeley,1990).储蓄保险对所有者的这种冒更大风险的激励,并不一定对非股东经理人起作用。再如资本监管,资本监管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要求所有者以更多个人财富承担银行风险来达到减少冒险动机(Kim与Santomero,1994)。然而,资本监管并不需要减少控股股东的冒险激励。确切地说,虽然资本监管可能会促使银行提高资本金,但并不需要控股股东投资更多个人财富。事实上,资本监管可能会增加风险行为。所有者可以通过选择更高风险的投资组合来弥补严格资本要求的效益损失(Koehn与Santomero,1980; Buser等人,1981),结果是加剧所有者与经理人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矛盾。许多国家试图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非借贷活动,比如证券与保险承销,来减少银行冒险行为(Boyd等人,1998)。然而由于资本监管的要求,这些限制可能减少银行给股东的回报,更加剧了所有者的冒险激励。因此,监管对风险的影响取决于各家银行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的相对权利。第三,公司治理理论表明所有者结构与股东保护法规对所有者影响银行风险行为的能力起作用(Jensen与Meckling,1976)。Shleifer与Vishny(1986)则认为,相比小股东来说,有较大投票权与现金流权的股东相应地具有较大权利与决定公司行为的激励。股东保护法规也影响股东调整银行风险的能力。除了赋予股权所有者权利外,有效的股东保护法规会减少需要大股东消除代理问题的需求(Shleifer与Wolfenzon,2002 John等人,2000;Castro等人,2004)。根据这种理论,有了有效的股东保护法规,在决定公司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大股东的作用便不那么重要。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与银行风险行为的关系。拥有较大现金流权的大股东偏好增加银行风险,但是所有者结构与风险行为的关系取决于大股东对企业的管理,投资者保护,以及监管的作用;对小股东有效的法律保护可以减轻所有权集中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当大股东也是具备丰富人力资本与私人控制利益,且与银行效益紧密相联的管理者时,银行的风险会有所下降。因此,内部治理模式是可行的。第四部分主要阐释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对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商业银行风险行为时一个内涵广泛的课题,本文所做的研究仅仅是从公司治理角度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的研究。而且受资料、时间和研究能力的限制,一些观点可能并不完善,甚至可能有偏差,但无论如何,本文的研究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理论体系的完善,仍具有诸多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