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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是指由权利主体所采取的有效的并被法律所确认的用于防止或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技术、设备或方法。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初步建立了有关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还存有不足而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但是,却没有对技术措施进行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尽管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公众对于作品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但是限制的范围还很有限。从司法实务上看,出现了众多典型案例,却没有建立很好的解决机制。探寻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方法并解决好技术措施保护中各方主体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建立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机制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防止技术措施滥用损害公共利益的发生;另一方面,使司法和执法机关有法可依,使技术措施滥用得到法律的规制,使得现有版权保护体系更加和谐和完善。本文从技术措施的基本理论探讨开来,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技术措施滥用的表现和违法性分析,进而提出了滥用的规制方法,最后对我国立法进行了反思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技术措施的概念及性质并对其作出了分类。首先,对技术措施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其次,进一步分析了技术措施的特征,具体包括:实施技术措施的主体适格、技术措施必须具有关联性、保护内容的合法性、保护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而通过概念的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变得更加清晰,即它是一种手段,一种有版权人所实施的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内容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保护手段是一种有效的、合理的手段,是一种为了妨碍他人侵犯其权利的手段。同时,把技术措施分为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和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等两类。第二部分,首先通过概念分析方法对技术措施滥用表现的进行分析,把滥用的具体表现分为: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及目的不合法、技术措施的保护超出一定限度、技术措施本身是无效、技术措施的主体不适格等。通过对技术措施滥用表现的分析,我们认为技术措施滥用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具体包括:技术措施滥用违反了版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滥用剥夺了公众合理使用的机会;技术措施滥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技术措施滥用侵犯消费者权益;技术措施滥用违反了竞争法--技术措施滥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制方法,概括为知识产权法的内部规制和外部规制两方面。知识产权法内部的规制方法,既包括利益平衡原则的法律原则的规制,同时还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规制,重点介绍了国外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和理论。知识产权法外部的规制包括:民法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制;计算机软件的互用性条款。互用性主要是公有领域内,特定条件下的,为了满足使用者对于软件的正常使用,而对采取了以计算机软件为作品内容的技术措施保护的一种限制。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完善对策。不足表现:没有没有明确规定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没有对技术措施保护期限进行规定、没有规定权利人的义务、没有规定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版权法律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对策,包括对现有条款修改的意见,同时拟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另外在版权法律以外,还提出了其他法律的完善措施,如建议在竞争法中增加对技术措施滥用的禁止性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