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其财产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贸易和各国立法中地位凸显,我国拥有丰富且优质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是必须抓住的历史机遇,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必须首先完成的任务。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主要有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保护方式,在我国很受重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的主题就是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本文主要从商标法保护之论证和优缺点、文本上的商标法保护和司法实践中的商标法保护、产生的冲突和解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实证研究方法、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制定法律法规探讨的同时也关注实践动态和外国、国际上的立法情况。本文认为:地理标志标注品质、凝结信誉的功能决定了其区别于一般的产地标记而具有财产的内在属性,因此可以和商标平起平坐并利用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进行保护,商标法保护相对于专门法保护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太注重质量监控,二是保护水平比较低、对侵权认定比较严格,尤其最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认定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准并不是商标法中一般适用的混淆标准,而是需要“产地误认”,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确定了一般的保护水平的定位,这种思维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的。但“产地误认”的标准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无法禁止地域范围内的个人注册地名为普通商标以及使用地名。相对于商标法的一般保护水平,对于欲获得高水平保护的知名地理标志,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即可,这样现有两个并存的保护体系就在各自的定位上完成了分工。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的冲突,是现实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必须有的问题。商标法从两方面呼应此问题,一是禁止将地理标志或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防患于未然,二是对于事实上已经共存的,对于二者将来的存废及条件、方式等予以规定。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与其说是一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经验问题,取决于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和国家利益,因此各国的规定也花样百出大相迥异,本文认为,地理标志资源不是无限的,加上它的“共有性”特点以及立足于我国的实际保护需要,应当坚持地理标志的相对优先权。最后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质量监控不到位、地理标志容易被地域范围内的人作为普通商标独占、不规范正当使用使保护目的落空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在坚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从丰富和完善法律法规、协调部门职权等方面着手进行解决。通过对我国不同保护体系的协调以及对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的完善,可以解决实践中的重复保护和权利冲突的情况,从而节约制度成本、减轻权利人的负担、提高权利运行的效率;使制度更加规范透明,提高地域范围内生产者利用地理标志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积聚产业之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树立一批良好的地理标志品牌,提升消费者的消费层次和体验,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