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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是否具有相关的实习工作经验,对其择业、被录用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实习具有多种形式,本文所研究的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统一组织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以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学习过程,实习时间一般为几个月到一年,可简称为学校安排型实习。学校安排型实习,涉及实习生、培养单位(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调整问题较为复杂。实践中,有很多损害实习生权益的问题:实习大多数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统一将学生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且实习结果通常会与学生的学分进行挂钩,实习生的意愿和诉求常被忽视,甚至有实习单位因使用实习生的成本低而滥用实习生,或认为实习生不受劳动法保护而使其超限度工作等。针对上述普遍性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未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法律的滞后、残缺已经严重妨碍了社会运行。本文对学校安排型实习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内容、权利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结合比较法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上述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围绕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认定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学校安排型实习现状。首先阐述了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强调本文的研究对象,随后通过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实习生在学校安排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状,引出对学校安排型实习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探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学校安排型现有实习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实习制度少有规定,劳动法也没有直接承认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地方性立法对此观点不一,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不利于保障实习生权益;法院普遍将实习生纠纷认定为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实习生相较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处于弱势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困难,难以通过现有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三部分是对学校安排型实习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学者讨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出发,论证将实习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提出学校安排型实习制度完善的建议。大学生实习期间应当强制要求实习生、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的责任。本文经研究发现:其一,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多认为民法调整实习关系具有可操作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自然可由民法调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纠纷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符合目前主流观点。但民法调整的主张,忽视了实习中违约、侵权的特殊性:由于一般侵权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习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取得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侵权证据,自身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本文对民法与劳动法调整实习关系比较分析,发现将实习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更具可行性。其二,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涉及实习单位、学校与实习生三方法律主体,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界定为类似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学校应就学生实习中的相关侵权问题与实习单位一同向实习生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据此,本文建议:首先,按照劳动法原理,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明确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其次,明确界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中涉及侵权问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最后,从学校、实习单位的义务责任与政府监管三方面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