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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失地农民非农技能的缺乏导致其就业困难,伴随着失地农民的出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及其中的巨大社会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从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两方面着手,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具有就业促进功能,因此,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佳路径。社会保障作为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社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国际条约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宪法的确认,失地农民作为社会成员,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由此,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而且具有理论的必然。社会保障权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理论为构建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原则和制度基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与社会保障权在由来上具有同一性,是基本权利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权的具体化;在性质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与社会保障权相比,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同样具有社会性,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人权,需要政府责任的落实和社会力量的互助才能实现;与一般社会保障权利内容不完全等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在内容上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其中,社会保险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方面内容。这就决定了在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时,应当强化政府的责任,坚持筹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养老、医疗、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项目开始。在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方面,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进行了积极实践,我国发达地区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在实现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未受到应有尊重和重视、相关立法不完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就业保障形势严峻等。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现存问题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加快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强化政府责任、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认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立法保障,由立法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赋予失地农民参加城镇或者农村社会保险的选择权、合理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政府责任的落实是关键;建议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为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建议在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全方位地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