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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类犯罪都予以深重打击,作为毒品犯罪中一种常见的交易形态,“代购毒品”行为在毒品类犯罪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行为犯罪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毒品类犯罪的一种常见类型。然而如何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司法认定,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有效打击代购毒品行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了规定,会议纪要填补了司法实践中有关代购毒品相关规定的空白,但以会议纪要定罪也引发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相关会议纪要并未对代购毒品行为单独规定罪名,而是与其他的罪名相互关联,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关于代购毒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该领域定罪量刑的种种问题。在不同的情形下,代购毒品行为的罪名认定并不能完全符合实践中该行为的多种犯罪形态。因此,如何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以及正确的适用法律加以规制,是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具体的判例分析,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代购毒品行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分类;第二部分是在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行为如何认定,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代购毒品分别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代购蹭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代购毒品犯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以及代购过程中的相关费用难以界定;根据上述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对代购毒品行为司法认定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应该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判例完善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依据;其次,不应以是否牟利作为代购毒品行为的必要条件;最后,我们要明确代购毒品行为中“必要开销”的认定标准,从而降低该类案件司法裁判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