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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回顾英国、美国的历史经验:“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可清晰地看到它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它包括政府征税权力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法规须经议会批准,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征税合法等内容。 1986年税收法定主义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基本原则被学者介绍到我国,经过学者的理论启蒙和普及,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在社会实践层面上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宪法》、《税收征管法》和《立法法》三部法律完成的。在移植并锲入到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遭遇了种种规避和背离、错位与随意、变通与冲突的困境,如税法制定中的法律试行、法律政策化和授权立法问题,税法解释中的行政权力色彩浓厚、解释主体归属模糊、解释的效力随意问题,税法实施中的税收计划、减免税处理、税费之争问题等,一程度上反映了税收法定主义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剖析原因,一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内部构架固有的冲突,税收通过法的形式获得合法性和强制力,同时又对法存在一种天生排斥力,税收行政权在谮取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得到不断扩张、膨胀,超越了税收法定主义设置的道道藩篱。二是中国的传统和法治本土资源背景——重权力、轻权利倾向,中央集权意识极浓厚,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利完全受制和依附于国家权力,从未真正产生过对国家权力运用进行限制和抗衡的思想和机制等,成为推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客观障碍。三是中国处于宪政转型期间,宪法上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导致国家对公民的肆意税费侵扰;缺乏制度博弈机制,导致税收合法性危机;赋税结构不科学制约了财政民主理念的生成。正是由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税收2000级法律硕卜毕业论文法定主义在中国的移植一直处于理性的设计与现实冲突之中。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解读与困境解读固然重要,然而如何走出困境,更具现实意义,笔者不揣鄙陋提出自己的管见。要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向纳税主体自发参与的开放型制度变迁转变,纳税人要成长为税收法定主义构建第一原动力;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化路径来揭示和彰显税收法定原则;为了制衡税权,要对纳税人进行权利配置,以权利来界定权力的运行界限;建立完善立宪财政制度和预算制度,真正使公民也是纳税人控制住“政府的钱袋”;以入世为契机,用世贸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来影响和促成中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 最后笔者指出,尽管税收法定主义遭遇困顿,然而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苏醒,整个社会对政府权力滥用的警惕,制度博弈的启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吸纳了更充分的本土资源养分后,在中国的法治之路上一定会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