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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环境犯罪客体的争论较大,相继出现各种学说。这些学说虽然从某种角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并不全面,没有完全揭示出环境犯罪客体的本质。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犯罪客体重新界定。本文采取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考量犯罪客体理论的沿革发展,围绕客体理论成果讨论,进而提出法益说的优越性。结合环境犯罪特殊性对刑法法益、环境法益的概念和关系进行相应梳理,借鉴国外环境刑事立法思想,以环境法益观念指导环境犯罪客体研究,倡导将环境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论证环境刑法中环境权在定义、主体、内容与其他部门法中异同,最终形成在环境刑法体系框架内合理论、合目的、可操作的环境权。全文在章节布局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环境犯罪客体研究现状,逐一分析当前环境犯罪客体各类学说,指出学说各自缺陷,明确科学界定环境犯罪客体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着重探讨解决界定环境犯罪客体的前提和环境犯罪客体应为环境权两项内容。从何为犯罪客体、何为环境犯罪入手,回顾了我国犯罪客体理论从旧通说到新通说,从社会关系论到非社会关系论,从社会利益论到法益论的发展脉络,比较地提出法益说解释犯罪客体理论的优越性。参考国内外环境犯罪各学说,以法益说为指导从环境犯罪定义中抽象出环境犯罪的本质,辅以参考国外环境立法技术,为我国环境犯罪客体的科学界定提供借鉴。在结合上述结论之基础上,着重论证应将环境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旨在解决了两个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即环境权的主体和环境权的内容。第三部分,阐明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