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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完善税收立法将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是指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自身意见,参与税收法律的制定、修改,对税收立法活动产生积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出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不同的纳税人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税收立法过程中,除了赋予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情权,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纳税人参与权保障制度,拓展纳税人参与的渠道,这样才能使税收立法兼顾各方面利益,使立法过程公开透明,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实践中,由于税收立法起步较晚,税收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由此可见,推动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走向,也是完善税收立法的重要途径。在下一阶段,我国税收立法应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拓展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提高法律的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和探索。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的法理基础、宪法基础、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明确完善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的意义所在。并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实践中,纳税人参与立法活动存在的不足和取得的经验,总结出纳税人参与权的发展方向,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