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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我国三大产业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更是关系到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不仅仅是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在国际上发展的问题,也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频发,“红心鸭蛋”、“毒大米”、“三鹿奶粉”、“毒豆角”、“瘦肉精”等事件的发生,更是引起了政府与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反思与高度重视。而如何运用法律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也迅速成为近些年来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制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存在协调性、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不够及责任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这无疑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法律规制造成基础性困扰;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进行,需要配套的技术法规作为支撑,但是诸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认证制度及检验检测制度等这类配套技术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善;最后,从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国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的执法存在着执法主体缺失、执法软硬件条件不足等现象,这必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实效。基于我国的情况,本文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运用法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在借鉴国外诸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基础、建立健全其技术支撑体系及完善其执法运行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来改变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状况。其中,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基础方面,需加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及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将一些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以对实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同时还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制技术法规体系方面,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认证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执法方面,需要建立执法运行机制,明确执法的主体,完善执法的手段,并加强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