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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是广大村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行使民主权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推动这一民主进程的政府扮演着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具体到直接与广大农民接触、作为政府设置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乡镇政府,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介入方式不仅仅表现在指导、支持、规范等这些积极方面,而在另一方面,其还表现在抵制、不作为、操纵等失范方面。分析村委会选举中基层政府的种种行为并探究其产生原因,从而找到矫正和重新定位基层政府的有效途径,这就是本文的写作意图和写作内容。 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历史的纵向发展简要的回顾了建国以后农村基层政权的演变和村委会选举的进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中国政府和广大农民就在不断的革新着治理农村社会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从农会组织到乡(行政村)体制再到人民公社体制最后到乡政村治模式的建立,与此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也在这一系列变革中得到了孕育、萌芽和发展,而产生村委会的方式也从由政府指定到由村民选举一步步的健全和完善。 第二部分则截取当前村委会选举的横切面,以大量的案例为支撑,将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为分为四类:支持选举、抵制选举、消极选举、操作选举等,并对这四种形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简要的概括和分析; 第三部分建立在第一、二部分的历史回顾和现实表述基础上,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失范行为从法律规范、行政体制、农村现实等方面作了分析和探源,并试探性的对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为作以矫正和定位。提出了政府应该是立法者和监督者,而不应该是执行者。其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立法权、执法权、监督权应该重新确立,该明确权利的一定要职责到位,该放权让利的一定要权力分离、复位,该权力分享的一定要合理划分、共享共赢。这样,政府才能在村民选举中寻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处理好与村委会、村民的关系,指导村民选举的顺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