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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和就业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认可,但由于缺少系统的、全面的法律规范,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劳务派遣各方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义务的分配以及雇主责任的承担审判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尤其是因劳务派遣制度中雇主责任不明,致使派遣员工以及派遣员工在劳务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已成为当前阻碍劳务派遣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全文分四个部分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内涵、形态、劳务派遣与相关关系的比较、基本特点。从而可以得出:劳务派遣关系包括三方主体,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则通过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的特点是是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第二部分: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及法律性质,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界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性质,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客观评价和法理分析。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可见劳务派遣具有三个特殊性:生产性事务管理与非生产性劳动事务管理相结合、派遣员工受双层保障、劳动合同关系复杂性。劳务派遣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在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部分:雇主责任的一般理论。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法律制度分析,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探究劳务派遣中的雇主替代责任。从广义的雇佣关系的角度,“雇主责任”适用于劳动关系,当然也就适用于劳务派遣关系,这也是本文论证的基础。通过分析论证,得出这样的结论:“雇用”与“使用”于一身的雇主分化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适用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也不能彻底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二个共同雇主内部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为此不但要对传统的雇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以明确雇主责任的适用条件;同时,也要对雇主责任归属的合理性进行再度考量,以明确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主体的雇主责任。第四部分: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确立。根据控制权理论,结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对派遣员工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其一,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主要承担派遣员工处于其劳动过程中产生,与派遣员工的人身联系较密切方面的雇主责任,不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外产生的责任。而在具体到派遣员工涉及到人身损害和生存方面的工伤保险责任、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以及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从侵权行为法责任区分不同情形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一)外部责任。1、派遣员工的职务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赔偿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对抗第三人。2、派遣员工的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内部责任。1、派遣员工的职务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责任。2、派遣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派遣员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