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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的概念最先是在澳大利亚出现的,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化、透明化,为全国所有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发展环境。2011年,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将“竞争中立”作为一个重要概念提出,并指出要将这一概念扩展至竞争外的其他领域,美国提出“竞争中立”针对的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本文以澳大利亚进行竞争中立改革的成功经验和OECD关于监管的调查问卷为基础,从政府政策、法规条例、许可证制度以及机构设置方面,在分析我国与美国规制环境差别的基础上,阐述了美国以及欧盟一些国家的铁路部门的相关改革,结合计量模型,通过消除竞争中立扭曲的五个方面(透明度与可说明性、税收中立、债务中立、回报率中立和监管中立),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重点分析竞争中立对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影响,得出如何完善我国在铁路行业领域的管制,以及我国政府对此应该采取的措施,以最大化人民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