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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节奏逐步加快,私家车人均保有量上升,从而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随着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攀升,交通肇事罪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交通肇事者的肇事后“逃逸”行为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因为该种行为不仅使受害者面临重伤乃至死亡的风险,还加大了责任认定及后续工作的处理难度,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逃逸”行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间的界限尚不明晰,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也因此加大了司法认定的难度。因此,本文拟以“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为主题,多角度探析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切入点,分别分析“逃逸”一词的字面含义及刑法学内涵,简单列举了关于“逃逸”行为在刑法学界存在的几种理论争议点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除此之外,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将其认定为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认为其违反的是及时积极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当然,笔者还分别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角度深入剖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其次,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两处“逃逸”的概念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为了明确区分这两档逃逸,笔者拟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两个角度分别展开进行论述。其中,关于第一档“逃逸”,分别从其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两个角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而得出应当遵循禁止双重评价的法律原则的结论。而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具体展开时,则主要选取了其中的法律内涵,认定前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述,推导出何种情形下肇事行为人才需要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此外,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探析。一方面,引入了现在在刑法中与2000年《解释》中对共犯问题的界定存在的矛盾之处,分析作为过失犯罪之首的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者究竟能否成立该罪的共犯;另一方面,明确观点指出交通肇事罪中不应当存在共同犯罪,同时,对《解释》的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深层分析指使逃逸者的行为。最后,列举出了其他几个国家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评析,在学习这些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主张在我国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