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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生存权是指以生命权为基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为前提,最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为目的,并由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儿童权利。儿童生存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高保准的健康权、相当生活水准权、受抚养权、获得合法身份权、安全的生存环境权。与一般生存权相比较而言,儿童生存权的内容具有发展性、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的实现具有依赖性和权利易受伤害性。从权利的性质属性来看,儿童生存权是作为“法的具体权利”而实现其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儿童生存权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家庭的监护、社会的管理和国家的保障,最终的保障在于儿童生存权的司法救济。儿童生存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应包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我国儿童生存权的法律保护在现有制度下是存在缺陷的,嵌入式的立法使得儿童生存权的法律保护过于原则化、形式化,且缺乏儿童生存权保护的相关程序法规定,儿童生存权的救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在执法上,由于执法不严和执法不专业等问题存在,使得儿童生存权常受无妄之灾。在司法上,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儿童生存权遭受国家的不当或非法行为侵害时没有救济途径可寻。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儿童生存权的权利性质不明确而难以找到保护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领域,虽在实体法上可以找到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过于片面和单一,且未对儿童作为诉讼主体提出特殊保护,不利于儿童行政诉权的实现。从儿童生存权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儿童生存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是首先应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将儿童生存权保护的原则根植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其次,在现有的儿童法律保护框架下,对儿童生存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进行完善。在立法上,应明确儿童生存权的法律概念;具体化儿童生存权遭受侵害的证明责任及标准;推进儿童监护公法化。在执法上,设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对涉及儿童事项的企业行为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的监督;并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构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在司法上,应增设儿童事项的专门司法程序;法院制定关于儿童事项的专门指南,以规范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在儿童诉讼中设立独立代表人诉讼,以维护儿童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