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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在国际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演进而日益复杂。又因为国际社会经济关系的整体一体化趋势而使商人法的发展也被烙上了“趋同”的烙印。商人法在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从国际转向国内,又从国内走向国际。商人法,特别是国际商人法作为一个边缘性、综合性、跨领域的学科正在成为研究的热门课题。由于国际商人法所调整的国际关系标准表述应该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定性非常容易,但其实际调整的法律关系却横跨了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商人法的上级学科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国际法学科在实践和学术领域也正在形成,虽然目前并没有定论,但其研究的价值却并不因为这些不确定性而损失。近年来针对单独国际商人法的研究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说明研究商人法相关学术内容没有得到重视,实际上商人法,特别是国际商人法被拆分成了各种课题在进行细化研究,国际商事惯例就是最热门的研究对像之一。在本文中,笔者详细论述了国际商人法的概念和性质,并以国际商人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国际商事惯例为突破口,详细阐述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应用、国际商事组织的适用并推广和对世界各国国内法的渗透,以此分析出国际商事惯例正在通过一种“软性”适用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人法向着国际商人共同法的方向发展。区别于国际公约推动下的国际商事统一化趋势,通过国际商事惯例的“软性”适用,国际商人法推动了多元法律的趋同化,在商事法律关系领域中形成了共同的理念和法律体系。国际商人法的共同法方向发展不仅仅是“法趋同化”的一个表现,更是“法趋同化”的一个急先锋。通过对国际商人法发展趋势的研究,结合我国立法中国际商人法因素的转化,分析出我国法律在应对国际商人法发展的不足,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一定的建议,对国际商人法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