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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力扶持,国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按基金组织形式,基金类型有契约型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作用最为突出,往往身兼数职,其收益主要来自于基金的管理费,这种内部治理结构极容易出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因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不对称而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为获取较高的业务报酬致使其投资行为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成熟程度也就成为基金治理的主要内容,这一问题也一直是基金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考证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成熟程度,本文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与其投资策略的匹配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1)在42只样本基金中,有29只基金(占样本基金的69%)实际投资所承担的风险偏离了其基金契约约定的风险偏好的类型。(2)21只类型为风险中性、风险回避的基金(占样本基金的50%)在实际投资中转换为风险偏好;8只基金(占样本基金的19.47%)由风险偏好或风险中性转变为风险回避。这一研究揭示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与其投资策略不相匹配,从而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和较低成熟度。
本文认为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源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固有的利益冲突是其内在原因;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制度型缺陷又为基金管理人非规范行为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因此,改变现有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重新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规范和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关键。对此本文提出的建议是:首先,建立独立的受托委员会制度,代表基金持有人监督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同时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基金管理人自律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