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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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与一般金融工具创新意义不同的是,除了有助于实现转移市场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以及扩大投资者投资渠道等经济利益之外,其甫一产生便基于债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健全的大背景,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实难题。其本质是将中小企业作为竞争中的弱者给予补偿性质的差别待遇,通过政府的扶持、引导和规范,使社会资金高效、有序、安全地流向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制度这个论题展开理论研究,其目的在于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进而通过法律的确认、支持和监督,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本文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按照政府扶持、规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主线展开研究,从政府牵头、中小企业合作、信用担保、信用服务、发行和监管等方面加以制度上的构建。在内容上,尽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制度既涉及普通债券共通性内容,也具有自身特性,但是为了突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规范的特别法地位,彰显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着重阐述具有特殊性的法律问题。  在整篇论文的结构安排上,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八章。前两章(第一、二章)为总论部分,通过理论解读,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予以界定,阐释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法律关系和作用;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后六章(第三、四、五、六、七、八章)为分论部分,重点围绕牵头人机制、合作机制、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服务制度、发行制度和监管制度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法律制度构建。具体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理论解读。通过探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定义、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关系以及作用,试图回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什么”、“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特殊法律属性”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出现的必然性”等问题。首先,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作为企业债券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运行模式上,通过对运行模式的解构和归纳,笔者提出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定义。其次,为了与普通债券的共通性内容相区别,凸显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殊性,本章从发行主体、基本要素和外部因素三个方面对其特征进行了探究。再次,通过对比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间的异同,进一步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概念进行辨析。再次,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法律关系展开分析。法律关系有助于确定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事实关系进行反映和提升,并最终成为法律制度内部生命力的源泉。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关系中,中小企业具有核心的主体地位,其发挥的作用贯穿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合作、中介服务、发行、政府干预的整体过程之中。因此,以中小企业为基点分析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方能展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独特属性。最后,为了解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否具有生存空间、是否具备制度优势等问题,本章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有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实现中小企业外部规模经济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第二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实证分析。实证分析关注的是制度的实在方面,具有真实反映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作用,并进而发现实际问题、指明改革方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自2007年诞生以来,已历经多年发展。其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否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否符合了市场自由发展的规律、是否产生了政府预想之中的效果,都需要实证分析的结果进行解答和支撑。本章基于此认知,首先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牵头人机制、合作机制、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服务制度和监管制度进行了现实考察,发现政府所构建的牵头人机制缺乏明确标准和严格程序;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仅止步于发行规模的简单相加和信用资产的价值平衡;以国有企业或者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信用担保形式,增大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负担和风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几起违约案例充分表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服务有着供给不足、评级失灵等缺陷,监管机制尚存信息披露不足、监管缺位等问题。其次,将政府干预放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殊问题中加以认识,是对政府扶持、规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效果进行评判的最佳方式。而现实中,由于缺乏对社会需求的本位关怀,对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判断不足,以及天然的权力膨胀,使得政府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干预定位不清、边界模糊。最后,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必然会涉及私权。为了保护私权,维护干预效率,有必要对政府干预进行干预,即保障政府干预的法定性。但是,在政府主创性地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以弥补原有体制的缺失和不公之后,相关立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又滞后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用动态而非静止的方法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以对变动不居的市场发展予以适时的法律回应。此外,通过考察政府干预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现,现有发行机制在审核模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方面都没有关注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殊性,尚存改进的空间。  第三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牵头人机制的法律安排。尽管牵头人机制是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首要环节,但是形成于一定背景之下的政府干预行为尽管有其不可避免性,但并不当然具有正当性。本章基于此认知,首先从探讨牵头人机制的正当性出发,从宏观调控的效果、中小企业的认同和需求以及市场自发组织的缺陷几个方面加以论证,得出了牵头人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结论。其后,为了回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牵头人机制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本章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以及与中小企业对话等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转变宏观调控理念,将牵头人机制视为市场需要和中小企业民主认同的结果,集中提出了以下建议:设立独立统一的牵头人;明确牵头人的职责;建立调查宣传和考核机制;完善筛选机制;建立民主参与机制。  第四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合作机制的法律安排。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之“集合”是其生命力的源泉,只有对“集合”的价值、实质和程序达致深刻理解,才能给予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竭的发展动力。笔者将“集合”的精髓归为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合作。中小企业集群是信用合作关系的组织载体,其所形成的融资合作环境减轻了中小企业在资源获得上的劣势,提高了集体行动的效率。在制度构建上,只有致力于维护信用合作的外部环境、建构信用合作的组织模式、优化信用合作的内部组合,才能保障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效果。故而,本章提出,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和需求原则制定维护中小企业信用合作外部环境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体系;在组织机制上,依托多方主体合力,以地方政府提供偿债保障基金、信用促进会开展信用评估、地方性商业银行竞聘承销商、园区内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组织模式,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高效运行提供源动力;在内部组合上,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之间的差异,以信用风险更小、融资效率更高的组合模式指导中小企业间的信用合作。  第五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本章通过探讨信用担保存在的作用和局限性,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并不必然要求信用担保,但是政府可以积极联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其优惠的担保费用、专业的担保服务为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的有益模式。进而,在考究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剖析与讨论国内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从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立法、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形式、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三个方面构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担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服务法律制度。由于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政府牵头、信用合作、信用担保、发行以及监管等不同阶段,各个市场主体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以及评估、认定都有不同程度的需求,使信用服务包括征信和信用评级两种不同形式都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信用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供给不足,信用评级失灵使其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风险防范的功能大打折扣。为此,本章主要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通过支持和引导民营征信机构、建设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等办法来促进信用信息的有效供给,通过规范信用评级质量体系、健全信用评级监管机制来弥补信用评级失灵的缺陷。  第七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法律制度。发行制度历来都是债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成果之丰、共识之多以及由此促成的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债券其他问题所引起的关注难以媲美的。但是我国债券发行制度在专注于自身发展时却忽视了中小企业的特殊主体地位及其带来的不同,理论研究的贫乏以至于对改革的推动极为有限,成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掣肘。本章从现有发行制度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特殊性不匹配为出发点,建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制度应着眼于以下改革:一是分步实现注册制改革,改革第一步可以先从场外交易市场开始,随着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再逐步向场内交易市场推进。二是修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条件,对信用等级达到投资级别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取消刚性发行条件的限制,对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BBB)以下的中小企业制定特殊的发行限制条件。三是从发行程序来看,当发行主体由普通企业个体转变为中小企业联合体时,发行决议的形式、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也都会发生变化,而立法理应对发行程序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是政府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规范的主要手段,但是,监管并不总是有效。受利益冲突、路径依赖以及监管者自身局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监管存在着不完备的情况,制约了政府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范效果。因此,本章通过探究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央行多头监管的利弊,以及国家发改委行政监管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监管的优劣,得出的改革方案是:改变分头监管格局,由证监会统一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监管,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最终实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监管法律规范的统一和完善。此外,鉴于将信息披露而非行政许可作为保障市场安全和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本章通过分析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健全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增强中小企业信息公示的约束效果、强化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职责以及维护监管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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