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审同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共同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由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诉审同一原则是控审分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必然要求,对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这一原则的贯彻不彻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更是混乱,理论界对于法院能否变更罪名的问题争论激烈,导致这些现状的原因主要是追求实体真实的观念影响,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司法职权色彩鲜明。因此,我国应加强诉讼客体和公诉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实行相对的诉审同一原则,即以诉审同一原则作为基本的尺度,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变更起诉事实,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予以配套和保障,当然这些制度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因此,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三项内容,即控审分离原则,法院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才有权变更指控事实以及变更指控罪名,另外还应完善我国的刑事起诉书制度、公诉变更制度和延期审理制度。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获得的,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努力转变观念和积累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