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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品格证据作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在美国被允许使用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在我国,尽管理论界对如何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运用被害人品格证据缺乏相应的研究,立法上也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品格证据无法在我国使用。在一些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案件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引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就是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害人暴力品格能够证明被害人有先行攻击的趋势,可以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要求;此外,被告人基于对被害人暴力品格的了解,很容易在面对被害人时产生恐惧心理,这种内心的恐惧决定着他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为他相信死者即将发动袭击,使得被告人在相比没有这个证据的情况下,具有防卫意图的可能性更大。最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引用,可以帮助更加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保护被告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具体构建上,通过分析被害人品格证据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提出了建立我国的被害人品格调查制度以及正当防卫中有关被害人品格的案例指导制度,以期来保证被害人品格证据在认定正当防卫中的运用。最后,提出了在对被害人品格证据的运用中要注意被害人品格证据只能作为一种补强证据来使用,在正当防卫的具体认定中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对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讨论均是在这个前提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