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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为载体来规范运行,我国乡村社会普遍实行村级民主自治制度,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既是夯实基层民主的根本需要,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改革总目标的切实举措。分析民主自治条件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问题,先要理清当今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正面临着新时期社会信息化、利益多元化、经济边缘化带来的挑战,从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身上发现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缺乏必要准备等突出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找出可能的原因加以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推动村民自治条件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进行五个方面可行性探索。一是善用政府权力,为后续改革开辟通道。二是提升乡村社会自治能力,体现农民群众是乡村社会治理权力的拥有者,突出村级民主自治的政治要求。三是培育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为其长期存在并壮大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以便在增强治理合力上下功夫。四是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群众参与的多维度监管体系,让各种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建立和拓宽当村民自治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渠道,真正意义上为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营造法制化的治理环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几个主要主体进行了重新定位,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监管和有关问题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构想,理论与实际结合,探讨了多元主体的各自权利、责任、义务、行为取向以及由监管和救济构成的乡村社会治理长效机制,为乡村社会治理活动后续科学化发展探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