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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法结构中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新《公司法》以制定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在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在我国如何实施和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理论分析,概括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结构中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的例外;第二章结合美国“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标准;第三章回顾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规范进程并进行评析;第四章结合新《公司法》就如何具体运用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尝试提出实际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对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因此,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宜作概括性规定,但同时,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应当做到明确、具体、规范,以确保该制度不被滥用,实现既鼓励投资又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就如何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规则,笔者围绕着法院专属管辖、诉由、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制度,并专门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指出,我国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引入税收、环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