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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明清时期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它是在百姓对州县衙门所作判决不服或者州县判决审断不公时可以逐级向上级审判机构甚至向皇帝申诉的制度。上诉制度经过自西周至元代的历代变迁,到明清时期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这既为国家平反冤假错案提供了工具,也为百姓洗脱自身冤屈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文除了前言部分将分为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明清民事上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首先对上诉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对学术界民事与刑事诉讼争议的论述以及将明清作为一个整体来论述引出本文的写作范围,并对“民事”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通过与京控、叩阍、越诉的概念辨析再一次对上诉概念进行阐述;最后通过现代上诉功能的视角论述明清民事上诉的价值与功能;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明清民事上诉的提起。主要包括对民事上诉主体、民事上诉的提起条件与方式进行论述。本章在论述上诉的提起主体时结合判牍文书将近亲属范围进行探析界定,此点亦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明清民事上诉的受理。本部分结合典籍文献和判牍文书论述明清时期民事上诉的受理机关和民事上诉受理后的审查。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明清民事上诉案件的裁判。本部分首先对明清民事上诉的审理与裁判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判牍文书对明清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明清民事上诉制度的特征。通过对前文论述的总结从民事上诉的提起、民事上诉的受理与审级、民事上诉案件裁判等三方面比较明清民事上诉与现代上诉的异同,从而得出明清民事上诉制度所独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