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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交易或事项的日益复杂,公允价值计量的地位日趋重要,由此产生了大量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与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利得和损失项目,降低了收益报告的透明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国际上提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在财务报告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我国于2009年提出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明确要求在利润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总额。2014年,财政部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正式将其他综合收益加入会计准则的正文部分,要求在利润表中将其他综合收益按照未来期间能否重分类进损益划分为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和能够重分类进损益的两类分别进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方式的不断修订与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那么,准则的修订是否能够抑制上市公司利用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进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不用的上市公司中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具有差异性。故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本文以2014年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修订为背景,选取2012—2016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根据本文的研究问题提出假设,运用logistic回归检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考虑内部控制差异造成的影响。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平滑的动机时,会利用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进损益的手段来进行盈余管理;2014年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则能够有效的抑制上市公司的此类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和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均会利用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进行盈余管理,但是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动机来进行盈余管理,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对于上市公司的此类盈余管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对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具有更加显著的抑制作用。最后,依据本文得出的研究结论,从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等角度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