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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但究竟该如何从制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尚需进一步探讨。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被诸多国家所采用、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由于其在监督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成效显著,日益得到各国青睐。认真研究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缘起、作用和运行状况,对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目前的行政监察专门机构、行政监督制度以及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存在许多缺陷,而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恰恰能够弥补以上缺陷,从而有效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其次我国目前的反腐形势严峻,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正是被国外实践证明了的反腐利器,因此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以健全和完善已有反腐体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近年来在巡视制度方面所做的深入探索,为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此外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可行性。
第二部分,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与主要特征。回顾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发展趋势。鉴于瑞典是最早创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国家,而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制度改革则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发展新趋势,故而重点介绍这两个典型国家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以资借鉴。该部分还归纳了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五个主要特征即行政监察专员地位的权威性和职权的独立性、监察范围广泛、工作方式灵活有效、配套法律法规完备并依法接受监督、突出人权保护。
第三部分,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框架设计。提出了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遵循的五点原则:独立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主动原则、便民原则;从行政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行政监察专员的职能权限、行政监察专员的工作机制、对行政监察专员的管理四个方面设计了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框架;最后点明了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