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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财务欺诈的丑闻频频发生,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各界极大关注的难题。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施乐公司财务舞弊和世界通信会计造假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丑闻震惊了世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80年代初恢复至今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行业发展迅速,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近些年来在国内证券市场上,“ST郑百文”、“银广夏”等财务造假案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制度这一问题也应运而生。
较之于国际会计师行业近两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显得较为年轻,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显得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规定,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活动侵权案件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仍有待完善。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联系我国实际以及围绕法释[2007]12号,从会计师事务所传统业务——审计业务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问题作一些探讨。本文除引言共分三部分。引言简单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提出在我国经济日益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有必要就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具体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错认定标准。本部分通过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以及会计界和法律界的争议,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成果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探讨了过错的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失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传统侵权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失是一种信息侵权,在侵权的承担上有其特殊性,又因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时应同时应兼顾投资者的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现状。因此,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过失侵权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为有限补充责任。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法律责任的规范完善。根据前文对会计师事务所法律制度缺陷的分析,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应当先从立法方面着手,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详细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增加具体的操作条款。在司法措施的完善方面,应建立相关鉴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