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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一方面,当事人被赋予通过更低的立案门槛解决纠纷,从而使其诉权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更容易诱发诉权滥用的现象。遏制民事诉权滥用事关民众合法权益,国家司法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事关社会稳定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不容忽视。因此,我国曾于201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以对妨害正当行使诉权的民事诉权滥用行为进行事后惩罚。然而,诉权滥用行为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在把握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成因及其防范与规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民事诉权滥用问题的防范与规制措施,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发现与事后规制相结合,并使之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论题进行阐述。本文第二章是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总体概述,首先从对概念的理解入手,包括诉的概念和诉权的概念;其次再对诉权滥用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权滥用之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诉权滥用之界定、民事诉权滥用的判断标准和诉权滥用的责任承担;最后再对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民事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进行剖析,包括诉权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诉权滥用行为的特征两个方面。本文第三章论述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及其法理分析,首先通过梳理部分学者的调研资料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对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进行概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我国目前民事诉权滥用现象频发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得出造成我国近年来民事诉权滥用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方面的不足、可诉范围狭窄、诉权救济无力、民众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矛盾并且诉讼能力不足、法律规制力度不够以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传不到位等。本文第四章则是在前面两章的基础上,得出有必要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防范与规制的结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范和规制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须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是从民事诉权滥用的防范与民事诉权滥用的规制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以期有针对性地解决前面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