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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环保督察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中央环保督察、六大区域督查中心例行性督查以及环保综合督查共同发挥作用的基本模式。中央环保督察的督察主体为生态环境部下设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派出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省部级领导组成,督察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企业。我国目前的环保督察制度具有中央环保督察层级高、督察范围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特点,但是也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督察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督察问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第一部分是论述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现状与特征,以及相关基础理论。从“环境监察”到“环保督查”,再到党政同责、督企督政并重的“环保督察”,我国的环保督察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环保督察以政策性规范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党政同责为核心责任,并且逐步由非常规型治理模式向常规型治理模式转变。环保督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权力制约监督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权力制约监督理论指出了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与方式,即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责任政府理论则要求政府必须承担法定职责,履行职能。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以及督察问责这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目前的环保督察制度以党政联合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要的和直接的依据,环保督察问责主要以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为直接依据,狭义上的法律规定相对缺乏;且目前条文的逻辑结构存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形,容易产生适用上的困难。监督主体上,目前的环保督察主要以行政机关为督察主体,以公众为主体的外部监督缺乏。因此,应当将监督主体扩大至公众。督察问责上,我国环保督察制度仍然存在行政问责的某些固有弊端,如督察问责程序缺失、问责权限范围过窄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环保督察制度的域外经验考察以及环保督察制度的完善对策。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大区制督察制度以及俄罗斯的土地督察制度。首先,借鉴美国关于建立有一定执法权的跨区域督察机构,以应对我国目前环保督查中心督察权限范围过窄的问题,具体是通过完善环保督察制度的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方式。其次,通过考察俄罗斯土地督察制度中的沟通协调制度,提出我国应当在督察过程中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沟通,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机制。要应对环保督察问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完善环保督察问责程序以及督察问责救济程序两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