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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不良资产的专业化管理与处置,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是我国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进行不良资产处理的新思路。但是,由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路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并已开始运行之时,却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其提供法律保障,而仍是沿用行政指导与干预的方法,用政策性的文件代替法律,这必然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的发挥,不利于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因此,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功能、法律地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进行不良贷款的收购、如何进行不良资产的管理与运作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急需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而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一章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问题的概述,介绍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与功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范及其性质,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的基本<WP=3>原则进行了研究探讨。指出我国为处理不良贷款问题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公司有明显区别,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通过法律赋予的投资银行业务手段,主要利用资产与债务重组的方法,进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与处置,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消除存在于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在此基本上,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范的范围、性质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活动的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范具有公私法相融合的性质与综合性法律规范的性质,兼具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内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行中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化解不良资产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两大原则。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的基础。第二、三、四章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法律问题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从不同侧面揭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企业法人的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不良贷款的收购、不良贷款的出售与债权转股权等现实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第五章探讨与研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由于公司在运行中又存在着高风险,所以应当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文中介绍了我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体制,并对该体制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