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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合理的利用地下空间和完善对地下空间的保护,这对我们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地下空间权制度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及理论现状,并在充分借鉴国外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下空间权基本理论概述。明确界定地下空间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地表以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具有排他性的不动产权利,它本身应当包含地下空间所有权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独立存在可能性和价值性、权利取得的要式性、存续期间的限定性、权利行使的限制性等特点。通过分析关于地下空间权法律性质的三种学说,明确“综合权利说”的合理性。最后对地下空间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关于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模式的规定、我国地下空间权设立和流转方面的规定、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方面的立法等三方面来反映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同时对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存在的以下几点问题进行分析:1、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立法模式的科学性不足;2、我国地下空间权取得及流转制度不完善;3、我国地下空间权支配范围的确定不明晰;4、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体系不健全。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关于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设计,本文认为应当在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具体的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设计。其次,关于地下空间权取得与登记制度的完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权利归属和地下空间权的取得方式,并通过对地下空间权登记的内容、范围、方法及效力四方面的完善来建立相应的地下空间权登记规则。最后,关于地下空间权开发利用管理与规划制度的完善,通过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机制、平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限制、合理规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相邻关系等四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