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执法办案中心问题,而关于执法和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在证据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在司法解释当中树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基础,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这些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界定取得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的具体情形,没有关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没有关于秘密侦查取得证据的证据效力,也没有关于毒树之果的效力规定。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当中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八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情形。但从执法实践中看,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存在着同现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同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观念、诉讼构造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一定差别,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法律有专门规定,还是没有专门规定,多数国家认可由于非法取证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即虚伪排除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司法纯洁理论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有利于遏制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在借鉴国外做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基础之上,应当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上基本上予以全部排除,但也可根据取得言词证据非法手段的程度和非法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所起作用采纳极少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做法;在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采取原则上予以排除,但根据实物证据的特性设立若干例外情况的做法;对秘密侦查、调查取得的证据暂不做排除规定,而是先对此种取证的手段做出明确规范,再予以进一步规定;在毒树之果的证据效力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做法。确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转变思想观念,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