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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后半叶起,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突出特征。我国机构投资者出现较晚,但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支重要的力量。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越发倾向于扮演“积极投资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在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减少第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提升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公司绩效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企业价值作为公司治理效果的考察指标,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的背景下,考察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合理界定机构投资者内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历程,剖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在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制度背景提出三个研究假设,选取托宾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替代变量,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及制衡度作为解释变量,公司规模、上市年限和行业等作为控制变量来构建模型,将2006年和2007年作为数据窗口,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和2007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SPSS12.0和EVIEWS3.1统计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实证研究发现:(1)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企业价值越大;(2)机构投资者的制衡度对企业价值有积极的影响,机构投资者的制衡作用越大,企业价值越大;(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分散型、制衡型和集中型三种类型。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的背景下,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为集中型。在三种类型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中,分别检验机构投资者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权制衡型和股权集中型的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制衡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回归结果显著,而且在股权制衡型的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制衡对企业价值的提升效果最好;在股权分散型的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制衡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不显著。为进一步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制衡第一大股东和提升企业价值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逐步消除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制度缺陷,为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制度条件;(2)改变投资者结构,缩小机构投资者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建立竞争性股权结构,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3)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