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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之一,它特指行政机关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以不履行前者所设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执行对象,采取相应法定措施,强制执行对象履行相应义务的力量,其表现形式为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文简称《行政复议法》)第21条是关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然而,就目前而言,一方面我国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方面的理论研究争议较大、矛盾众多;另一方面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所以,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为当前的理论之争提供新的有益解决方案,同时对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如何适应社会法治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概论。其中,传统观点较大幅度地扩充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具有执行力;行政相对人被强制履行与自动履行都属于强制执行范围;在执行力与其他效力规则关系方面,传统观点并未将执行力与其他效力规则进行严格区分,导致各种实质上存在冲突的效力规则在形式上“并行不悖”。本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把握基础上,作出如下判断: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应对行政主体发挥作用;行政相对人的自动履行不属于执行力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执行力与其它效力规则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行政行为效力仅包括拘束力与执行力两方面内容的结论。第二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比较研究。以停止执行制度与不停止执行制度互为原则与例外、区别对待分析为标准,将国外或其他地区的现行制度分为三种模式,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韩国、台湾、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情况。并对停止执行与不停止执行制度作了具体的比较分析:权利本位相关学说与公定力理论、行政效率和社会公益优先论分别为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普通民众与政府间的权利斗争是两种制度产生的共同背景,而民众民主意识与政府强权程度影响了不同制度的选择;对不同利益需求的衡量是两种制度审查标准的根本原则,只是具体操作略有不同。第三部分为我国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现状分析。论文从立法表现、立法背景与法律运行情况三个方面为出发点,分析得出我国现行制度面临以下具体问题:公定力理论基础已经动摇;行政复议双方的身份差异显著;行政实效并未因此提高;舶来品也可能不是普遍之规定;司法实践的双轨制矛盾突出;现行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救济不足。最后一部分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的重构。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改进思路,主要包括指导理论与具体对策两个方面:重构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制度要以行政法的平衡论为指导理论;具体措施主要有确立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确立合理的例外情况、规范不停止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缩短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时间、确立行政复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制度及完善对相对人赔偿与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