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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起决定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大政方针指导之下,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问题越发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各类行政垄断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中,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设置极其简略且缺陷明显,导致实践中难以有效威慑及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因此,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尤为迫切。本文从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及责任追究实践出发,提出应当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丰富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从而能够发挥法律控制手段在反行政垄断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追究途径三个方面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提出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的有用建议。首先,应当将某些行政垄断行为中涉及的被指定经营者全面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根据该被指定的经营者实施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严格予以追究并加重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对其设置罚款的责任方式。其次,建议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纳入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中,并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由上级机关针对行政垄断涉嫌机关提出"责令改正"的单一责任承担方式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丰富责任形式,增加由执法机关直接停止或撤销行政垄断行为、以及通报批评等行政责任形式。最后,建议在我国设立一个权威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该机构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扩大,使其能够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的主体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立法及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不足。首先,立足于现行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从涉及行政垄断的具体法条出发阐述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其次,结合具体行政执法案例及法院司法判例,针对实践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指出当前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在实际追究中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研究责任主体问题,建议将《反垄断法》立法上忽略的被指定经营者及在实践中经常被放纵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责任人员纳入责任承担体系中。第三部分,借鉴俄罗斯等域外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论证如何丰富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形式,形成具有足够威慑性的有效的责任体系,并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应该包含的具体责任形式展开讨论。第四部分对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探讨,要求进一步改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法院司法机构在落实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